关于照顾录取
1.报考师范类、非师范类“五年制高职”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参照即将下达的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执行。
2.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录取照顾对象及办法如下:
(1)享受“5分照顾,择优录取”的考生是:
①2006-2007、2007-2008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,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,市级集体第一名、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(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)。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、举重、武术、游泳、体操、健美操、篮球、排球(含软排球、沙滩排球)、足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;
②2006-2007、2007-2008学年在下列项目中获市级第一名(含一等奖)或省级三等奖以上(含三等奖)者:演讲比赛、音乐(包括声乐、器乐、舞蹈)、现场制作的美术作品(包括书画、工艺),科技创新大赛(仅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、创造发明作品),及机器人竞赛、学科竞赛(仅限2007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、2007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,2008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、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、全国初中化学素质与实验能力竞赛)。音乐、科技创新、美术类包括二人合作项目。
③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;
④户口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、台湾省籍(含金门、马祖籍)、少数民族考生,持台胞证的考生;
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《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》中所列的几种留学人员子女:公派、自费出国学习,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;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到国外高等院校、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,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、进修人员;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、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的;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。
(2)享受“10分照顾,优先录取”的考生是:因公牺牲军人及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、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;
(3)享受“20分照顾,择优录取”的考生是:①烈士子女;②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。
(4)享受“同等条件优先录取”的考生是:①2006—2007、2007—2008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;②现役军人子女。
(5)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厦府办〔1998〕078号文和厦府办〔2000〕226号文执行。
上述照顾对象仅限于应届毕业生,其参加的比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(省运会除外)。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,不能累加。
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编制的《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》,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,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。各报名点收件后,应及时进行初审、造册、审核汇总,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招生考试机构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应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,由报名点公示3天,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名单于6月5日前上传市招生考试中心。